“罕见病”患者亟须政策救济
信息来源:凤凰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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刚出生半个月的小睿被诊断患上了一种“罕见病”——“苯丙酮尿症”,需终身治疗,每年至少需要1.5万元。经过五年的治疗,一家人已身无分文,小睿的父母对未来越发迷茫起来。(详见今日本报A19版)
何为“罕见病”?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,“罕见病”是指患病人数占总人口0.65%~1%的疾病或病变,譬如脆骨症、白化病、血友病等,按此比例推算,中国有上千万的“罕见病”患者。由于这些病病因特殊,治疗起来非常困难,耗费巨大,绝大多数人都难以承受,许多人最终不得不放弃治疗。
在我国,按照民政部2010年工作计划,拟将“罕见病”纳入到慈善救助制度当中,这无疑给“罕见病”患者带来了希望。但是,慈善救助的数额毕竟有限,并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,根本就不可能解决“罕见病”患者的基本治疗和生存所需,更不可能惠及每一名“罕见病”患者。因此,只有在国家层面上制定救助政策,对“罕见病”患者实施统一的政策性援助,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。
事实上,一些国家和地区早就对“罕见病”患者实施了政策救助,譬如美国1983年颁布了《罕见病用药法》,对“罕见病”临床研究费用减免税金,并提供研究资助,“罕见病”患者享有政府医疗保健计划和商业保险双重保障。而我国的台湾地区2000年也颁布了《罕见病防治及药物法》,患者使用的药物及维持生命所需的特殊营养品费用可以全额报销。
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日益增强,我们现在已经有能力对部分“罕见病”患者实施医疗、生命延续等方面的政策救助。由于“罕见病”是“弱势群体中的弱势”,笔者在此期盼对“罕见病”患者实施救助的政策能尽快出台!